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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地点

    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这项收入的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在港课税。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是否须在香港课税

 不 动 产 的 租 金 收 入  如 有 关 物 业 在 香 港 , 租 金 收 入 须 在 港 课 税
 出 售 不 动 产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物 业 在 香 港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买 卖 上 市 股 票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的 股 票 买 卖 在 香 港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业 务 单 位 ( 财 务 机 构 除 外 ) 从 出 售 在 香 港 以 外 发 行 而 没 有 在 任 何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服 务 费  如 赚 取 费 用 的 服 务 在 香 港 提 供 , 所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须 在 港 课 税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如 有 关 专 利 权 的 活 动 在 香 港 进 行 ,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须 在 港 课 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就 使 用 知 识 产 权 而 从 香 港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如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 财 务 机 构 除 外 ) 的 利 息 收 入  如 贷 款 人 在 香 港 提 供 款 项 予 借 款 人 ,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须 在 港 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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