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
8月14日上午,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立仪式在京举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成立仪式发表重要讲话,并向第一届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
吴定富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两手抓,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地发展。从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以来,保监会将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和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相结合,初步建立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在监管标准、工作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基础和外部环境有了显著改善。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时代需求,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于提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保险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吴定富强调,制度、机制和执行力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个核心要素,其中,制度是基础,机制是保证,执行是关键。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动员和聚集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有利于增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可以实现保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多向互动,有利于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可以使保险公司对监管规则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有利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他指出,保险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阶段,既是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也是严峻的矛盾凸现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和政府也对保险业寄予厚望。保险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继续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两手抓的方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三支柱的核心,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前提,是强化公司资本约束、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动力,是推动保险公司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不计成本和效益向注重企业利润增长转变的有效手段。无论是促发展还是防风险,偿付能力监管都非常重要。因此,在当前保险业发展的形势非常好,而发展的任务又非常繁重的情况下,把如何引领发展、防范风险的落脚点放到进一步研究、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方面,委员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吴定富对新成立的委员会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条主线,解放思想、开拓视野,站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去研究、思考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问题。二是要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建设提出高质量的专业意见。三是要坚持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政策咨询能力。
吴定富强调,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是全行业的共同事业,需要凝聚全行业的力量和智慧,并号召全行业都积极参与、支持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是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第一届委员会共15名成员,主任是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秘书长是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王新棣,其余13名成员是来自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等六个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5家保险机构和北京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两所高校的专家代表。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北京保监局、在京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成立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