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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基本知识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或各地区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的总称,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是指根据契约或自主贸易体制的规定,货物可享受最惠国待遇之外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不仅被用于税率确定、贸易统计等技术领域,更被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特惠税待遇、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转让、产业升级等制度领域。原产地规则已经成为一国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产地标准是指一国(或地区)用来衡量某种产品本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或尺度,是签发原产地证明的依据。凡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即视为本国(或地区)的产品。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

由于与贸易利益相关,各国在经济利益、贸易政策上及国情上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原产地标准相距甚远,以至于国际上关于原产地问题至今并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但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原产地标准的基本分类方法,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的分类方法。目前,各国(或地区)将货物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类。

1.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的产品,如从该国土壤或海床提取出水的矿产品、在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在该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在该国进行猎取或捕捞所得到的产品等。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不含有任何国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生产制造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这个国家的境内完成的,即具有“土生土长”的性质特征。由于完全原产产品不涉及到其他同家(或地区)的产品成分,技术上容易判断和掌握,不存在争议,因此该标准为各国(或地区)所接受,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经过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变化。如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产品,并有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具有这一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即可确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制造的产品,换言之,该出口国(或地区)可视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

实践证明,实质性改变标准在运用中不够明确,在解释该标准时各方容易出现分歧。因此,在实践中,还必须辅助以更为具体的标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采用下面3个不同标准将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化,从而使对此标准的解释趋于一致,便于实际利用。

(1)税目改变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若某种进口原材料经过制造或加工,在特定的附有清单的商品目录上改变了税目,则可视作已经过“实质性改变”。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对确定原产地的条件作出准确、客观和一致的规定,同时制造商也容易提供证明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料。但其缺点是这种目录的制定比较困难,而且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改,以保持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同时任何制造或有条件地加工说明不应过分复杂,否则会导致制造商无意中犯错误。另外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进出口双方都已采用同一国际关税税目作为他们各自税目的依据,并统一适用这一关税税目表。

(2)加工工序标准。这种方法一般制定加工工序清单,详列产品合格加工的过程。若符合此清单要求,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减少因对实质性改变标准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使各国的生产商、贸易商及海关机构部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标准。其缺点是对当前国际贸易中如此繁多的产品给予详尽具体的描述和规定,就会使这样一个清单十分冗长和复杂,它的制定将会是一项艰巨而又耗时的工作,而且把各行各业的专家聚集在一起研究清单也是很困难的。

(3)百分比标准。即按照出口货物的进口部分与该货物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这种方法可以规定出口货物中进口部分的价值的最高百分比,也可以对出口货物中国产部分的价值规定最低百分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精确和简单,进口的或未确定原产地的零件可按得到的商业记录或商业文件予以确定。其缺点是当增值率略高或略低于规定的百分比时,很难作出产品符合或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决定;再者,世界原材料市场价格及货币的波动,也容易造成这种标准的偏离,而且在进出口国(或地区)之间对于哪些费用应算入货物成本不易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还有规定累计原产地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其他标准与混合标准等标准。

累计原产地标准是指,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如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72个税号,其中6个税号的产品(羊毛)采用唯一标准,即必须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其余466个税号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其他标准与混合标准: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都是单一的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而确定有关货物应适用何种标准又相当复杂,其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由于货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考虑到原产地认定标准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有些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还可以采用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原产地确定方法,并且可以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如CEPA。

原产地证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和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是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原产地证书的主要种类:1.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或地区)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件。主要用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证明。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又称格式A。它是依据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由受惠国官方签发的具有法律和经济效力的证明文件。凭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可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3.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该证书是纺织品设限国家实行配额管制的一种手段,如我出口到美国、欧盟各国的纺织品,每批产品都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纺织品产地证书或装船证书,进口国海关方准进口。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间的原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如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区域贸易协定、特惠税区域等)的国家根据协定或安排享受互惠或单方面减免关税的凭证。5.手工制品原产地证: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证明。6.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为了证明加工成货物的动物或植物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或在数量限制以内)的证明书。7.国际社会协作或协调的特定产地证明书:如“金伯利”中有关毛坯钻石的原产地证书等。

能够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主要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间的原产地证书。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在普惠制与特惠税规定中,通常,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1)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2)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3)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但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条款,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别,其中对于产品的“当地附加值”或“转换”都有自己的标准。一个国家参加了多少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国就有多少个优惠原产地规则。全球有300多个自由贸易协定,这就意味着全球有近300个优惠原产地规则。一缔约方符合该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其优惠税率。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务中原产地证书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1.关税方面。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或地区)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进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2.海关统计方面。在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往往以产品原产地为根据统计某特定国家(或地区)年度内货物进口量,以此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数据。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检查许可证和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和修改地区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或地区)政策,实现外贸平衡。3.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或地区)根据某些限制规定,对未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待遇,则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这些限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一国(或地区)常以原产地为依据统计某项进口商品在国(或地区)内市场上的占有量,以此判断该项产品给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进口国(或地区)建立相关产业。此外,国家间实行贸易报复或其他原因排斥某国(或地区)货物的进口也是以产品的原产地为依据的。

利用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协定。目前,我国利用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与地区,主要有普惠制、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CEPA、中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今后还会签署更多的自贸区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出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证书。但无论是实行了几十年的普惠制,还是实施不久的自由贸易协定互惠制,我国进出口企业都利用得不够。目前,世界上有36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他们分别是欧盟25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荷兰、希腊、西班牙、瑞典、芬兰、丹麦、奥地利、葡萄牙、爱尔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日本、瑞士、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使用FormA。但是,随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的普惠制证书作用的日益削弱,我国企业利用普惠制的时间在缩短,空间在缩小。

《曼谷协定》现改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有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第三次谈判优惠关税清单,6国共涉及4000多项不同税目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药品和化工产品等。我国将对原产于其他5个成员的1697项8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国还将对原产于对最不发达成员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61项8位税目产品实施特别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国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亚太贸易协定》采用增值比例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也用FormA。

从2005年7月20日起,中国和东盟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凭相应的FormE原产地证书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我国对东盟6个老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实施的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含37种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其中,对东盟6国统一适用协定税率的产品共2810种,对6国分别适用协定税率的产品共561种。在2005年和2007年我国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尼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我国对上述各国平均关税税率为8.1%,与最惠国平均税率水平9.9%相比低1.8个百分点。东盟新成员(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为0。其中:越南不迟于2009年1月1日,老挝、缅甸不迟于2010年1月1日,柬埔寨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柬埔寨、老挝、缅甸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将40%正常类税目的关税降为0,每一缔约方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可延迟到2018年1月1日将关税降到0。

2003年11月3日,我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优惠。我国对巴基斯坦893个8位税目的商品实行优惠税率,整体优惠幅度为18.5%。巴基斯坦对我国188项产品给予关税优惠,主要有水产品、石墨、香精油、酶、活性炭、脂肪酸、橡胶制品、纸、纸板、羊毛、石膏板、瓷砖、硅铁、无缝钢管、石材加工设备、变压器、工业用加热炉、电焊机、显像管、玩具等。优惠幅度大小不等,如水产品免征关税,整体优惠幅度为31.7%。对销往巴基斯坦减让清单上的产品,也使用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A。2005年12月9日,中巴签署《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3000多个税目的产品,包括实施零关税产品和优惠关税产品两大类。我国将向原产于巴基斯坦的769个8位税目产品提供零关税待遇,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石料、棉坯布和混纺布。同时,我国可享受巴方提供的486个8位税目产品的零关税待遇,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石料、纺织机械和有机化工产品。上述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降低,到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此外,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1671个8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27%;巴方将对原产于我国的575项6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22%。

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署了《中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在双方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中智自贸区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进程。智方74%的税目进口关税将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方63%的税目进口关税将在两年内降为零。双方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分别将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只保留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持原有关税不变。这意味着在启动关税减让进程10年后,双方将有97%以上税目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外,《协定》还规定,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某些产品实施加速降税。

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也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范畴。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的签署,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澳门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祖国大陆对来自台湾的15种水果凭台湾的原产地证书享受零关税待遇。

此外,我国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来自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种税目的进口商品实施零关税的优惠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柬埔寨(83项)、缅甸(87项)、老挝(91项)的部分商品实行零关税的优惠待遇。商品涉及食品、矿产品、纺织品和机电产品等。

利用普惠制证书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广大进出口企业可以扩大出口,提高售价,降低进口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在出口贸易中,我出口商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其进口商品的成本,谈判时,我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共享关税优惠。即使不能提高售价,也可间接地增强我国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巩固和扩大我国产品在受惠国家市场的占有率,开拓国外市场。花费40元办理优惠原产地证是完全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在进口贸易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我进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优惠关税待遇,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从而使普惠制与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的好处真正为我国企业获得。我国企业如果不能熟悉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那么将会丧失通过提高合同售价,动员外商扩大订单等主动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好处。而一旦合同订立,产品价格相对固定,我国出口企业就无从分享关税减让的好处。而外商却可以利用此政策后在信用证中提出凭优惠原产地证书结汇的要求,从而独享优惠原产地证书带来的关税优惠。因此,从争取双赢的角度考虑,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优惠政策,主动提出为客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口企业要求对方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书,从而为贸易双方都带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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