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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内资公司程序
 
 1. 拟定公司候选名称
2. 设定经营范围
3. 公司名称核准申请
4. 前置审批(若存在国家规定的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5. 确定已办理好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6. 申请验资帐户开户,对于拟定的注册资本进行会计验资
7.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8. 刻章
9. 申请企业组织代码登记
10. 申请税务登记
11. 申请银行开户
12. 购买发票
13. 申请一般纳税人(若需要)
 
公司经营范围规定60字内,以下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1. 服务类
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投资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人才中介、市场调研、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健康保健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装潢设计、水电安装、电器的安装维修服务、货运代理、物流仓储、鲜花礼仪服务、婚庆服务、美术设计、资料翻译、工艺礼品设计、服装设计、快递服务、清洁服务、清洁干洗、摄影服务、彩扩、绿化养护、汽车装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2. 进出口公司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3. 科技类
计算机领域的“四技”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
4.商贸类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纸制品、化妆品、家具、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管道配件、阀门、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音响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等。 
5. 食品类
粮油制品、速冻小包装食品、奶制品、土特产、南北货、糖果糕点、饮料、日用香料、调味剂、保健食品、罐头食品、米面制品、植物油、茶叶、水产品、农副产品、食品添加剂。 
6. 工程类
建筑工程、土方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房产开发等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文件材料
 1. 法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3. 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4.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名称核准后进行工商登记前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 法人、合伙人身份证原件
2. 法人、合伙人联系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3. 法人、合伙人一寸免冠照片各 6 张
4. 法人、合伙人简历各一份
5. 提供经营场地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
7.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6. 会计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工商登记后,税务登记时用)
 
 
注册上海分公司(分支机构)程序
1.准备各项申报文件 (详见文件准备项) 
2.针对限制类行业:母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商业部门)”初审,转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商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3.针对限制类行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商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回报母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商业部门)”。
4.针对限制类行业:母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商业部门)”颁发“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5.名称申请:上海市各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6.工商登记:上海市各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7.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技术监督管理局
8.印章制作: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9.税务登记:上海市各行政区税务局
10.统计登记:上海室统计局
 
 
 
 
设立外国企业上海代表处流程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设立程序如下:
 
1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二、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三、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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